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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公司同仁家屬嚴重職災衍生龐大的醫療費用經公司發起募捐後仍然杯水車薪~

後續的職災鑑定、醫療費用、復健、職災補償、賠償及責任歸屬的認定一連串的事都是煎熬……

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責任不容卸責~

依勞基法§59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意思是勞工一旦發生職災,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無論雇主有沒有過失,都要負補償責任。

而此條規定中的補償責任包含了以下5點:
1.醫療費用:員工的醫療費全額補償。
2.不能工作期間工資補償:補償原領實際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31)。
3.喪失工作能力補償:40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基法§2(4))。
4.失能補償:治療結束後,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5.死亡補償和喪葬費: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及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
也就是說,當員工因職災生病住院無法上班,老闆每個月須照發薪水外,原本該給的全勤獎金、績效獎金都不能少,假設員工今天傷重殘廢了,無法在2年內治癒,老闆還要發給40個月的平均工資給員工。
此外,當勞工發生職災時,會先推定雇主有過失(職保法§7)。

因此員工還可依民法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可能的情況如下:
1.民法§184Ⅰ規定:因雇主的過失,或職場環境安全衛生有疏失,造成勞工生命、身體被侵害。
2.民法§184Ⅱ規定: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例如: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職安法…),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害。
3.民法§191Ⅰ規定:雇主對建築物或工作物的設置保管有缺失,使勞工受到損害。
4.民法§192、§193、§194、§195規定:員工因職災死亡,可向雇主要求賠償醫療費、殯葬費、第三人法定扶養費用、精神賠償;員工因職災受傷,可向雇主要求賠償減損的勞動能力賠償、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精神賠償等。
由此可見,當職災發生時,法令賦予雇主的責任是很大的。

雇主要賠償員工的範圍除了依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

還有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民事賠償金額還可能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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